首先,出生登记的对象是指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则需按“户口补登、补录”规定办理。
其次,出生登记应遵循一定的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第三,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需出示《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对《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查、鉴定。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需出示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需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需出示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出生登记的受理审批机关为:
1、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手续齐全的可当场办结。
2、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