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和范围: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服现役期满2年(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2、服现役期未满2年,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二)安置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三)承办时限: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区、县(市)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接到安置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四)安置办法
1、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2、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3、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
4、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5、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6、城镇义务兵因父母无单位或单位破产的,可实行补偿安置。补偿标准:服役期满2年补偿2万元,每超期服役一年,补偿0.25万元,立功受奖者相应增加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