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证》或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身份的证明、证件;
(三)当年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申请人,需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
(五)单位已报销医疗费用的凭证和已享受政府其他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
(六)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第一榜)
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申报人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第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居(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张榜公布(第二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函调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由申报人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后,居(村)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
四、审批、张榜公布(第三榜)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居(村)民委员会对县(市)区民政局的审批结果进行张榜公示(第三榜)。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基层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