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晚,宁远县环保局和公安局对该县一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这是新《环保法》今年元旦实施以来,宁远县开出的首张环保“拘留单”。
宁远县环境保护局于今年7月8日向该县某碎石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7月10日,宁远县人民政府组织环保、电力、公安等部门实施碎石厂生产断电。然而,碎石厂不认真执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在2个多月时间内,一直观望等待,没有进行任何整改,其直接负责人徐某、蒋某无视环保法律,于9月15日指使工人接通电源恢复生产,产生粉尘、噪声污染当地村民。9月16日,宁远县环保局接到周边群众举报后,组织环境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调查取证,并于当天将案件依法移送宁远县公安局。
9月15日晚,在宁远县公安局,公安干警对该碎石厂负责人徐某、蒋某审讯,根据新《环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县级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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