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性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二、救助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三、救助对象: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四、不予救助的情形:
(一)拒不如实按《实施细则》规定提供个人情况的;
(二)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三)求助人员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病情体征;
(四)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按《实施细则》规定,求助人应如实提供本人情况,具体如下: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戚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五、救助工作程序:
(一)入站程序:
1.求助人员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交接待工作人员审核。
2.对受助人员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3.报值班站领导批准,办理入站事宜。
(二)离站程序:
1.受助人员填写《受助人员自愿离站登记表》,前来认领的填写《接领受助人员离站申请表》;
2.复核有关情况,进行离站安全教育、办理离站受助人员所存物品领取手续;
六、救助时限: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