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省直管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采取分步推进、分批降标的方式,2016年度第二次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4月15日起,降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卫计委、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等部门的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及降低标准见附件。
二、表中所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包括所属的所有项目。降低标准幅度为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的降低幅度。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所降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四、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湖南省2016年度降低第二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doc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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