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农村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高中阶段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收入或者集体经营等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高中阶段教育的,还应当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所需的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告知其申请的权利和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享受的待遇。
(二)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免费发给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