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城市低保申请程序
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病情诊断书、学生证、就业收入、劳动能力等状况证明。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劳动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能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及提供齐备所需证明材料后,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入户调查,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经评议小组成员集体评议后,形成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评议意见,符合条件者在社区公示七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通知初审符合条件人员,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所有的资料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低保评审委员会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核查,核查、评审通过后,对申请户主进行七天以上公示,群众无异议者,评审委员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一定比例抽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应享受的保障金额及时间后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
以上三次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享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