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1、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标准。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或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待遇享受。1、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通过银行打卡社会化发放。2、死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2011年7月起,丧葬补助金为4个月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抚恤金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1个月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20个月。3、病残。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病残津贴。目前,病残津贴标准尚未出台。上述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