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对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是减轻参合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和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新医改举措。全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是在本市参加新农合的全体人员,大病保险资金按政策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不需参合人员另行缴费。据统计,2015年全市参加新农合人数491.5万余人,参合率达99.28%,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470元/人,其中各级财政补助380元/人,农民参合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2015年全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按参加新农合人数“20元/人”筹资,计划筹资9831.3万元。
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从2013年开始试点,按政策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大病保险对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2013-2014年,全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累计补偿35512人,共补偿14716.66万元,人均补偿4144.14元,对单人一年内给予大病保险补偿最多的达23.53万元。2015年全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补偿仍按照市政府通告规定实施,起付线为8000元,按新农合补偿后由患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进行大病保险补偿,患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越高则补偿比例越高,具体分7个段进行补偿:其中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金额以上至1万元的补偿比例50%;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补偿比例55%;3万元以上至6万元的补偿比例60%;6万元以上至9万元的补偿比例65%;9万元以上至12万元的补偿比例70%;12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内的补偿比例75%;15万元及以上补偿比例80%,补偿金额上不封顶。